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7民终18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继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王牌速效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大街东贵阳路。上诉人黄继芬因与被上诉人辽宁王牌速效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91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继芬上诉请求:1、撤销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91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一次性给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