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7民终27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回族,住辽宁省新民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古塔区环岛海参专卖店,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洛阳路三段30-13号(福德转盘东一百米路北)。经营者:武秀芹。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辽宁卓政(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东因与被上诉人古塔区环岛海参专卖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2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