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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关于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解读

时间:2024-10-25     【转载】   来自:中国法治

法律援助是我国基本社会服务制度之一,是志愿服务在法律领域的具体体现,推动了法律服务的普及和社会正义的实现。高校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基地,拥有大量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学生和教师,是志愿服务的重要参与者。2024年6月14日,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关于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未来发展目标。短期目标是到2025年,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基本健全,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基本完成。长期目标是到2035年,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成为高校法学师生实践教育的重要阵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本文主要从《意见》的出台背景、重点工作、组织保障三个方面进行解读,阐明政策文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明确政策的执行标准、实施策略和操作流程,以便于对其核心内容的理解与应用实践。

一、《意见》的出台背景

(一)《意见》是对党中央完善志愿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决策部署的严格落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表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党的二十大提出“完善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推动志愿服务体系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既有助于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同时推动了志愿服务体系在法律领域的深入发展。《意见》是落实党的政策目标的具体行动指南,也是对推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制度化、体系化要求的积极响应。

(二)《意见》是对党中央、国务院法学实践教学和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相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强化法学实践教学”、建设“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要求。2024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提供了志愿服务动员、供给、队伍组织和阵地建设的宏观指导框架。《意见》针对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领域规定具体实施策略,推动法律援助领域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

(三)《意见》是有关部门在实践经验基础上促进新时代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制度良性运行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与高校合作推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已依托高校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400余个,但在管理制度、激励机制等方面仍存在改善空间。司法部联合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开展深入调研,针对当前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讨,听取多方意见,根据法律援助法等法律规范,细化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在内容、形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制定了《意见》。

综上,《意见》的制定是响应党中央关于发展志愿服务、扩大法律援助社会投入、深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是鼓励和引导高校师生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促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和法学教育实践融合的有效途径;是强化法学实践教育、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有力支撑。

二、《意见》的重点工作

《意见》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多层次多样化服务、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创新志愿服务方式方法、强化志愿服务成果运用、健全工作监督管理制度、推行服务记录评价机制八个方面的重点工作要求。

(一)推动法律援助平台建设,建立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

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结构基础,其目的在满足当地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提升法律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目标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规范化建设,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做好统筹规划,确保工作站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建立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二是标准化建设,法律援助工作站作为法律援助平台,应具备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基本要素。三是专业化建设,在工作站建立之初可以开展前期调研,了解高校师生及当地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为工作站定位提供依据;工作站的工作团队由法学专业师生组成,应明确各自职责和工作流程。

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高校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涉及三类主体,一是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统筹规划行政区域内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指导法律援助机构依托具备条件的高校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二是高校,具备建站条件的高校需要整合现有资源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配备办公设备、服务设施以及工作站标识标牌,为志愿服务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三是高校师生,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师生,可以到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

(二)规范法律援助招募流程,提高法律援助志愿者水平

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服务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规范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和管理流程对于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站志愿者的综合素质具有把关作用。法律援助法规定:“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委托事业单位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意见》明确由法律援助机构及接受委托的高校结合工作需要制订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计划、发布招募信息等工作。

规范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招募流程,首先要明确招募标准,应包括教育背景、专业技能、语言能力以及法律援助工作经验等相关信息;其次要制定招募流程,从发布招募信息、接受申请、筛选简历、面试考核到培训上岗,明确每一步流程的指引和标准,确保招募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最后按照规定注册,根据《意见》,审核通过后注册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经招募单位审核后,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平台自行注册,二是通过招募单位审核后由招募单位注册。

法律援助志愿者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具备专业背景或者特殊技能,具有奉献精神,热爱法律援助和志愿服务事业。除《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之外,《意见》还强调了志愿者的多元化来源,一是高校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二是法学专业、具备法律知识的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的学生;三是通晓特殊语种、手语的志愿者,这类志愿者在为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时具有重要作用。

(三)支持建立法学实践基地,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法学教育来源于实践,也应回归实践。近年来,不少高校开始建立法学实践基地,例如清华大学在公检法等政法机关设立实践基地,针对不同学生特点推行符合其需求的实践学习活动。《意见》支持高校依托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法学实践基地,并强调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

第一种是提供直接的法律援助服务。通过招募审核注册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根据自身专业和技能情况,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由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二条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种是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高校可以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到法律援助机构交流实习,参与法律援助培训、案件质量评估、理论研究、制度建设研究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这类服务活动是对《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参与法律援助的宣传、培训、理论研究、案件质量评估等工作”的适用。

第三种是提供法律援助相关服务。高校师生可以根据自身专业优势和个人特长,结合当地需求,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下,提供语言翻译、心理疏导、普法宣传等法律援助相关服务。这一类服务符合《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第七条“为受援人提供外语、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心理疏导等相关服务”和“为有需要的残疾受援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无障碍服务”的规定。

法律援助的核心是“向社会弱者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时需要特别关注如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低收入家庭等的实际需求,通过提供更具针对性和更为细致的服务内容,以确保受援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支持和帮助,提升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满意度,同时引导高校师生深入基层了解法治实践,在接触民生疾苦中磨练坚强意志,在参与社会服务中增强素质才能。

(四)整合高校师生人员资源,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参与度

在实务中,专业人员资源不足也是影响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重要因素。目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主要依靠律师个人自愿参与,资深律师业务繁忙,承接案件的积极性不高,容易敷衍了事导致案件办理质量不高,而年轻律师经验稍显不足。《意见》鼓励具有条件的高校师生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并规定了高校师生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程序。第一步是确定参与资格,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高校师生,可以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第二步是接受机构指派,拥有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的高校师生可以被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承担实际的法律援助工作。第三步是组建办案团队,接受指派的高校师生可以与法学专业的学生组成办案团队,共同处理法律援助案件。其中,高校法学专业学生作为办案团队成员,可以辅助承办律师,参与案件办理的相关工作,熟悉司法活动流程。参与案件办理的法律援助志愿者享有“领取法律援助机构发放的差旅费等直接费用”的权利,直接费用包括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和鉴定费等。

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校师生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一方面可以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提供实践学习的机会,为学生今后从事法律工作奠定基础;另一方面有利于整合高校资源为法律援助服务赋能,缓解法律援助人员短缺压力。

(五)创新志愿服务方式方法,扩大法律援助服务覆盖面

《意见》鼓励高校与法律援助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创新志愿服务的方式方法。

其一,把握时机开展重要节日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加大法律援助服务的传播力度。《意见》提出结合每年“学雷锋日”“国际志愿者日”等时间节点,定期开展“法援惠民生·志愿者同行”专项活动。开展时间节点的专项活动时,可以提前规划整合资源、广泛动员志愿者,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多方建立合作,利用多种渠道提前进行宣传推广。通过在每年特殊时间节点开展专项活动,可以提高服务的集中度和效率,吸引媒体关注和社会资源,增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的社会影响力,促进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法治精神的传播,鼓励更多人关注和参与法律援助事业。

其二,走深走实开展偏远地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促进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意见》鼓励高校与法律援助机构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建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成立高校法律援助联盟、开展学术实践项目等,组织志愿者到法律人才短缺的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促进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引导高校师生利用寒暑假、周末等课余时间在学校、社区、偏远乡镇和农村牧区开展普法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

其三,应用技术开展网络普法线上法律咨询服务活动,突破法律服务的地理时空限制。《意见》强调现代信息技术的创新,提出利用教育部青少年普法网等线上服务平台,开展网络普法,提供在线法律咨询、远程视频咨询等服务,打破地理限制,拓宽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渠道。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线上与线下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志愿服务活动,满足不同群体的法律服务需求,提高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和服务质量,同时为高校师生提供法律实践知识、服务社会的平台。

(六)强化志愿服务成果运用,凸显法学实践教育重要性

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不仅是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的有效途径,也是法学实践教育的重要环节,如何衔接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和高校课程、实践活动,提升法学实践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关键在于强化志愿服务成果运用。

一是提高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学分中的比重。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 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强调注重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加大学生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力度,进一步提高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学分比例,支持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等实践活动。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年版)》,实践教学累计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15%。各高校根据自身培养方案和特色设置实践教学学分要求,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最低比例。《意见》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将法律援助纳入法学院校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实训环节,从教学培养制度上强化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重要性,助推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实现。

二是强化法律援助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根据《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10+X”分类设置模式,其中“法律职业伦理”被列为10门核心课程之一。《意见》在此基础上支持高校将法律援助法纳入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内容,或者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服务技能相关课程。目前我国不少高校已开设《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实践类课程,但是关于法律援助相关课程的开设寥寥。其中武汉大学将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有机结合的做法值得推广,依托武汉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开展的实地调研志愿服务活动与开设的《法律援助与普法宣传》课程相衔接,创造性提出“1+2+3+4+X”的核心实践内容,对学生志愿者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以确保志愿服务的专业性,而有关调研成果也被转化为多个科研项目并获得了国家级奖项与荣誉。

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成果转化机制。《意见》鼓励学生将参与法律援助的经验和成果用于学术研究、论文撰写、创业竞赛等,从成果转化机制上强化法律援助实践能力的重要性,推动理论研究与实践成果融合,充实法律援助力量,培养更多符合新时代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四是依托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法律援助实践教育培养基地。《意见》提出重点建设200个左右法律援助实践教育培养基地,其中,要特别关注西部地区,因为与中东部地区相比,西部基层法律援助服务发展不均衡、不充分问题更为突出,面临法律援助服务供给不足、律师资源匮乏、法律援助经费欠缺、语言沟通障碍等挑战。为解决不同地域资源配置不均衡的现实问题,《意见》强调将一半基地建设在西部基层,旨在通过建立法律援助实践教育培养基地,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缓解西部基层法律援助资源配置不均衡的“瓶颈”问题,使法律援助的阳光普照到偏远地区,实现法律服务资源的地域均衡分配。

(七)健全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优化法援工作站服务质量

在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日常运作中,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是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关键。有效地监督管理不仅能够提升工作站的运行效率,还能增强法律援助服务的专业性和透明度。《意见》提出,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加强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健全完善准入退出、统计报送、档案管理、质量监督、学习培训等制度。

关于准入退出,志愿者的招募准入在前文已有阐述,退出机制需要符合《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志愿者提出退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关于学习培训,关键在于提供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应涵盖法律援助的基本法律知识、工作流程、案件处理技巧等,同时要注重提升志愿者的沟通能力、解决纠纷能力和同理心,建立起一支专业、高效、热情的志愿者团队,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关于统计报送、档案管理可以依托现有志愿服务平台实现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线上管理。而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将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情况纳入数据统计和统一管理,定期调研高校法律援助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

关于质量监督,《意见》指出工作站要定期向法律援助机构和高校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除外部监督之外,工作站自身也可以建立质量监督和反馈机制,定期对法律援助服务进行质量评估,通过受援人、律师和法学专业老师的反馈意见,识别志愿者在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类型,并针对性采取措施予以完善,增强公众对法律援助服务的信任,持续改进工作站服务效率和质量。

(八)推行服务记录评价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参与积极性

服务记录评价机制是确保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持续改进的重要工具,对于提升受援人体验至关重要。《意见》提出高校要构建志愿服务记录评价体系,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

其一,评价标准应公开透明。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制定具体的评价标准和程序,确保所有志愿者在同样的标准下被评价。

其二,评价方法应科学多元。《意见》倡导灵活采用记录式、学分式、星级式评价方法。记录式评价涉及对志愿者活动的详细记录和描述。根据《意见》,高校师生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信息由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记录,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学分式评价是根据志愿者参与活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予相应的学分。星级式评价是根据志愿者的表现和贡献评定不同等级。不同评价方式有其适用场景和优势,可以根据具体需求灵活采用。

其三,评价结果应合理使用。《意见》强调将评价结果与激励措施相结合,提出将评价结果纳入“第二课堂成绩单”,成为师生评奖评优、推优入党、升学就业以及用人单位选人用人等的重要参考。评价结果可作为高校法律援助资源分配的依据,引导资源向服务质量高、实践效果好的项目和个人倾斜。在校学生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表现突出的,可优先推荐参加大学生法律援助律师专项计划。对表现优异的志愿者给予适当的激励和认可,提高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积极性。

完善的记录评价机制是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志愿者的重要手段。将法律援助服务的表现与学生的学术评价体系、评奖评优等激励措施相结合,有助于激发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团队的积极性与创造力,推动更多高校师生踊跃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

三、《意见》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对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政策保障

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良好运行不仅依赖法律援助工作站,亦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多方的配合和支持。《意见》提出各地社会工作、教育和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协同配合,主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成效,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持。

(二)探索对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资金支持

经费保障是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的基本物质条件。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已有较大提高,但主要依赖地方财政。面对经费不足、补贴标准低等问题,《意见》提出建议,一是在教育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高校的指导监督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由社会资金出资的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基金。二是支持与社会组织合作,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只有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经费保障,才能有效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弱势群体。

(三)加大对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宣传推广

除政策、人力、资金资源需要加强保障之外,基层民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意见》提出要加强推广宣传,对表现突出的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志愿者,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这一举措有助于树立行业标杆,提高志愿者的参与感和责任感,增强组织凝聚力。另外,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广泛覆盖,可以提高公众对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了解和认知,扩大社会影响力,传承和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总之,《意见》的出台是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司法部加强法学实践教育、扩大法律援助供给、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意见》依照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细化在站点筹划、人才培养、队伍建设、资源配置、监督管理、组织保障等多方面的措施,推动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化建设,有助于整合高校资源增强法律援助服务供给能力,推动法学教育实践活动与志愿服务双向融合,促进新时代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制度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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