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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盛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与孙嘉若中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6-12     【转载】   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3民终177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盛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天柱东路5号(华欧航空支援有限公司2032房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嘉若,女,199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乾城社区。
上诉人北京大盛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嘉若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14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尚晓茜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盛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孙嘉若的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由孙嘉若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不违反合同约定错误。一审中,大盛公司递交证据显示合同履行期内2021年7月9日和2021年12月27日孙嘉若两次向大盛公司提出不考虑去东航参加应聘。证据显示孙嘉若自距离合同履行期还有半年的时间已找其他工作并通过微信明确表明自己不履行合同的态度。按照合同第三款第六条约定,孙嘉若自行面试其他公司视为自行放弃就业推荐并不退还所有费用。孙嘉若明确表示不放弃现在工作,不参加航空公司体检,是明确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不予退还所有费用的情况。一审法院以孙嘉若表示不履行合同是在2021年12月27日,距离合同履行四天到期且没有收到体检通知为由,没有适用合同第三条第六款的约定认定孙嘉若先行违反约定。一审法院对孙嘉若违反合同时间的认定错误,在距合同履行期届满还有半年时间的时候孙嘉若就已经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且已找其他工作上班。另外,一审法院以合同期内没有通知体检为由认定不适用合同第三条第六款的约定错误,孙嘉若违反合同不以是否有体检通知为准,孙嘉若明确表示即便在合同期内出了体检通知也不参加,这是不履行合同的明确表示。一审法院不应以是否出具体检通知,无视孙嘉若的违约行为。2.一审法院对培训时间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在大盛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培训时间的情况下,认定孙嘉若口述的培训时长。一审中,大盛公司证据证明孙嘉若培训时间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培训时间为三个月,但是一审法院采信孙嘉若没有证据的质证意见,仅认定培训时间为2019年10月末至2019年11月中旬。大盛公司与孙嘉若签订的协议包括培训,大盛公司为孙嘉若提供三个月专业的航空空乘培训,一审法院对于培训时长的错误认定导致错误判决。3.一审法院无视疫情及航空公司迟延通知体检给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错误。大盛公司与孙嘉若自2019年10月两次签订合同,约定至2021年12月31日届满。之所以签订第二份合同,一方面是因为第一份合同签订后出现疫情,存在各行业原本计划被打乱的事实,本案就是东方航空公司迟迟没出体检通知;另一方面,因为大盛公司与孙嘉若均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第二份合同。目前情况是大盛公司仍愿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一审判决出具前东方航空公司给孙嘉若发了体检通知,孙嘉若如果参加体检,合同目的可以实现。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问题,第二份合同约定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大盛公司可以迟延履行合同。大盛公司无力预测疫情情况以及航空公司发布体检时间,并非大盛公司不想履行合同且双方已履行至复试环节,合同目的依然可以实现,不应以协议期限作为唯一标准。一审法院仅以超过协议期限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显失公平。4.一审法院酌定大盛公司向孙嘉若退款16万的依据错误。一审法院依照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市场收费标准扣除必要的培训指导报酬酌定大盛公司退款16万。一方面没有合理依据,另一方面退赔金额显失公平。根据大盛公司与孙嘉若以及其姐姐的微信记录可见,孙嘉若对于行业培训及就业推荐收费标准清楚,大盛公司收费符合市场收费标准。从培训情况看,大盛公司为孙嘉若提供培训时间为三个月,培训内容涉及空乘服务各方面专业技巧,包括语言、形体等。从推荐情况看,大盛公司依据合同内容已完成初试、面试,因东方航空公司没有终审环节,所以目前只有体检没有完成,体检无法完成系因孙嘉若不参加,如果参加体检,则合同全部内容已履行完毕。大盛公司完成了除体检外的全部合同义务,完成合同达到80%,一审法院酌定退还孙嘉若16万元合同款,既没有考虑市场行情,也没有考虑大盛公司履行合同情况。
孙嘉若辩称,不同意大盛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服从一审判决。
孙嘉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大盛公司退还孙嘉若18万元;2.大盛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16日,大盛公司作为甲方(受托方),孙嘉若作为乙方(委托方),双方签署第一份《航空公司乘务员、安全员培训推荐就业协议》约定有如下主要内容:“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申请航空公司乘务员、安全员培训及推荐就业一事达成协议如下:甲方利用自身特有的经验,全力为乙方提供咨询指导(包括:面试技巧、形体礼仪、普通话指导等)服务,对于此项服务为乙方带来的效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一、面试流程。甲方帮助乙方在面试航空公司空中乘务员、安全员,共分以下阶段:1.初试、2.复试、3.体检、4.终审(根据各大航空公司实际情况而定,部分航空公司没有终审体检环节);二、咨询指导费金额、支付方式及期限。1.根据双方的约定,如数交付指导费用共计人民币18万元整。2.咨询指导包括以上面试环节全部合格通过,并视为甲方完成了相对应的责任与义务;3.本协议有效期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三、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1.甲方为乙方提供面试指导服务,如果乙方在通过航空公司面试各环节的情况下,因个人原因擅自退出,甲方将不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部培训指导费用。2.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合法,如有虚假而导致应聘不成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乙方成功通过所有面试环节后,视为甲方的责任及义务已完成,本协议终止。4.甲方必须认真履行培训及指导义务,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向委托方反馈相关信息,保证委托方的知情权。5.甲方必须保证航空公司招聘的信息真实、合法,如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应向乙方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6.在推荐工作时,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推荐者或在指导培训期间,乙方自行面试公司可视为自动放弃就业推荐并不退还所有费用。9.如乙方在甲方多方面的协助下,在半年指导期内仍然没有成功通过面试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如乙方愿意继续通过甲方指导通过面试乘务员、安全员的情况下,甲方对乙方继续履行责任义务,如乙方不想继续,此协议作废无效,甲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乙方所交付的全部咨询指导费用。”
2020年4月16日,大盛公司作为甲方(受托方),孙嘉若作为乙方(委托方),双方签署第二份《航空公司乘务员、安全员培训推荐就业协议》约定有如下内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认可的情况下,续签原2019年10月16日签订的航空公司乘务员、安全员培训推荐就业协议,即新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所履行的责任及义务以续签后的本协议为主。……本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三、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9.如乙方在甲方多方面的协助下,在两年指导期内仍然没有成功通过面试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如乙方愿意继续通过甲方指导通过面试乘务员、安全员的情况下,甲方对乙方继续履行责任义务,如乙方不想继续,此协议作废无效,甲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乙方所交付的全部咨询指导费用。四、其他约定。因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的情况)以及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及疫情。不可抗力事件或疫情发生时,甲方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乙方不得以此要求解除协议。待不可抗力事件或疫情影响消除后,甲方立即恢复履行本协议的相关义务。”
2019年10月16日,孙嘉若通过赵宝红的账户向大盛公司指定人员银行转账18万元,大盛公司认可收到上述款项。
孙嘉若提交的面试流程,2019年12月16日通过简历筛选流程节点,2021年1月29日通过初试和复试流程节点,综合审定环节状态为待审核。
孙嘉若提交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22年1月期间的与薄婷婷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部分聊天记录如下:2019年12月26日,薄:“你俩复试都没问题,放心吧。”2019年12月27日,薄:“你们之前的都没有问题,通过状态,明天好好机考吧,没问题的。”2020年10月20日,孙:“婷婷姐,我们年前能有消息吗?”薄:“平衡心态哈,找点事做先。”2021年1月29日,薄:“你看你的状态,复试出来了,通过了。今天才出,等体检了。”孙:“体检啥时候有消息啊?”薄:“都公布复试结果了,其他的肯定就快了,力度杠杠的。指日可待了,年后没问题。”2021年3月8日,薄:“你这几天就是这个月两会结束之后,然后注意看着点短信通知,看看下一步通知,可能就陆续要快了。”2021年3月30日,薄:“我有19年的都在等,但是四月份左右应该就会出体检啦,不要着急。”孙:“婷婷姐我知道你也左右不了这个时间,就是想问问你内部有人的话帮忙问问大概时间,就算是明年我也好在今年有所规划,不能总是无厘头到处打工。”薄:“我不是告诉你了吗,今年肯定四月份,我得到通知是四月份就会出体检,就陆续的体检,就走流程了,而且你看的不是中联航还是东航。……如果你收到愿不愿意转入工行旗下子公司中联航,你直接就写不愿意,千万别选业余。”2021年7月9日,薄:“已经在上班呢。”孙:“对,发展的挺好的。在考虑要不要去东航了。”薄:“目前这个情况就是我跟你姐姐说的,没办法改变,很尴尬,包括你,包括我,全都尬在这了。……好多事就是这样,就咱们刚见面我就跟你说的,考虑清楚,现在这个情况,如果放弃了,将来再没有机会了,所以目前只有等这个体检的啊,而且这种情况,是属于咱们单方面毁约,虽然是等了两年了,谁家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但是中途退出这个费用退不回来的。”2021年12月27日,孙:“东航我不等了,这个钱能退吗?”薄:“这个事我跟你姐姐也说过,如果说复试没过,初试没过,这个钱不退是我们有问题,但是官网已经显示通过了,这个费用没办法退,疫情确实耽误很长时间,但是确实没有办法。”孙:“我当时面试22,我今年已经25了,我最好的时间大部分都在等待,我不可能再继续等一个不确定的事情,对于我们学员来说,没有和东航签劳务合同即使到了复试也是无济于事,我也有同学在外面找中介办理进民航的,他们都是过哪个节点就交哪一部分钱,直到与航司签完合同才交最后大头,我们也全是出于对你们的信任才一次性全部交清,也不是说为难你,你看能不能和你们在内部联系的人商量商量,给他一点辛苦费,剩下的退回来,对他也没有损失,我们交到复试节点的钱。”薄:“每个机构的模式不一样,如果说真是那样,只交一部分,我赔钱都会给你退,但是我们这边全部都交到了上家,没有合同退不回来,因为谁也不知道有疫情,现在是我和你签的合同,你的钱交到我这里,我这边也协商不来,你说不可能我赔那么多钱都退给你吧。你是等待好久,现在问题是不出体检,现在找也是找东航问,什么时候出体检。”孙:“我已经有自己的职业规划了,它出不出体检我也不会放弃现有的工作,疫情一直这样反反复复怎么可能还继续等。你的意思是一分也不能退,没有商量的余地是吗?”薄:“确实没有余地,没办法退款。”孙:“我理解疫情这个事情是不可控因素,但是所有风险都是我方承担实在不合理,疫情大家都受影响也应该是三方共同承担。”薄:“这个事现在发生了,我的上家人家明确了说,承诺的都已经兑现,他这边没办法退钱,你所说的我也同样跟他说了,哪怕涉及到起诉,我这也是没有优势,因为官网显示就是过了,面试通过,体检未出没法进行下一步,你是找到工作了,有了自己的规划,不想等了,那我怎么办,我也很亏,这个你能理解吗。”
孙嘉若提交其姐姐与薄婷婷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部分内容如下:2019年10月10日,薄:“南京那边有东航江苏、东航南京站。但是她有点超高。”姐姐:“东航也可以走后门吗?是超高,之前有个办事的也说。”薄:“那个叫走操作。但是自己条件够的话不用花钱。……我意思是先让他看看,指导指导,先让他自己面试试试,不用说上来就花钱。”2019年10月15日,薄:“我今天给她培训了,她就是撞得话,她100%撞不上,因为她太高了。……我说你要是不想交钱,咱们走培训,但是培训你的通过率只有不到10%,但是你这种走操作的是保上的。就是我给他培训的,这个为什么让他来呢?就是我给他培训的这个是不花钱的,但是正常在外面,就人家不会跟你讲,实话说我给你操作走几万,其实就是把他培训了之后让他去撞,明白吗?我能撞上哪个航司是哪个航司,但实际是没有任何成本,他所谓的这个成本操作的费用就是他培训的这个费用。但是咱们这边呢,就是给他走操作,因为他的身高是硬伤,……因为我们也要走流程、投简历、初试啊,体检等等。”2019年12月28日,姐姐:“能走就行,最后一关不会卡咱们吧。”薄:“放心吧,我提前安排好了。不然累死也进不去。不是那么好进的,走操作这批孩子我还掉一个呢。”姐姐:“走操作咋还掉了?走操作也不说百分百?”薄:“对啊。”2021年5月7日,姐姐:“那今年肯定行吗?”薄:“已经开始陆续出体检了,不是原地不动,肯定行。”2021年12月13日,薄:“因为初试复试已经过了,我上面对接的人承诺已经做到了,所以人家事已经完成了,合同是我跟你们签的,钱是打到我这里的,所以你们只能找我,找不到人家,因为航空公司肯定会出招,只要等就一定能走。就是这样说,我这有什么办法呢。”2022年7月11日,薄:“马上好了啊,放心吧,每次你问我都是不确定,这次是已经通知了。”姐姐:“她已经能上了是不是?”薄:“就刚刚,我以为你妹妹接到通知了。对。……这个电话肯定会陆续通知到,能走肯定要走的,人家会问要不要接受东航旗下公司,待遇与东航一致,这个如果能走就走,因为今年东航北京没有计划,其他站点会陆续解决。”
孙嘉若提交东航招聘网官网截图,证明其发布全国范围内包括东航北分其他各个职位的招聘公告,并没有受到疫情影响。大盛公司提交中国东方航空网站的官网截图,证明东航官网自2019年10月至今未发布北京站乘务员的体检时间通知。
大盛公司提交薄婷婷与孙嘉若班主任李老师、培训教师、同一批空乘学员、孙嘉若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及孙嘉若培训的照片、培训资料,证明大盛公司对于孙嘉若的培训内容包括面试、自我介绍、服务礼仪、广播词、站姿走姿、面试妆容、航空英语、笔试机考考试范围等。针对孙嘉若的培训是从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培训时间为全天早9点到晚6点,5个小时左右的课程,周六日休息。对此孙嘉若质证称,培训时间是自2019年10月末开始至2019年11月中旬结束。2019年12月23号东航北分初试开始,初试过后再无培训课程,所以大盛公司声称培训三个月并不属实,即使参加了培训也就是两个月的时间。
大盛公司提交与东航工作人员的电话录音,录音中东航人力部人员表示因为各方面原因,东航北京站目前为止没有出过体检安排,具体等短信通知,名额可以一直保留到出体检通知。大盛公司认为东方航空公司近期会发布体检通知,孙嘉若可以参加体检,不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大盛公司提交薄婷婷与孙嘉若姐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孙嘉若对于自身客观条件不足是明知的,是在大盛公司的培训和推荐作用下,孙嘉若才通过的初试和复试。对此孙嘉若不予认可,孙嘉若认为因培训不能改变孙嘉若的身高硬伤,说明大盛公司所谓的培训并不能使孙嘉若获得该职位,培训只是大盛公司为增加操作通过率的手段。大盛公司明确表明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所以18万仅为大盛公司为孙嘉若办理就业的中介费用。因大盛公司与东航本身就存在利害关系,东航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招聘取消或无限期推迟招聘致使大盛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其中的风险都应由大盛公司承担。
一审诉讼中孙嘉若称,孙嘉若从未表示一定要进东航北分,疫情期间多家航空公司招聘即大盛公司可以更换航司继续履行义务,然而大盛公司并没有。复试至今已近三年却没有任何消息,体检无限期推迟,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应立即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费用。
一审诉讼中大盛公司称,大盛公司告知孙嘉若的体检信息也是基于大盛公司获得的信息,没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18万元的费用是包括培训和推荐的。孙嘉若是走读培训的。
一审诉讼中,2022年10月28日上午孙嘉若收到东方航空公司发送的短信,短信显示“您参加的东方航空北京分公司2019年12月组织的乘务员招聘,预计在11月中旬组织体检,……现进行意愿征集,待统计完成后,再对体检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届时将另行发送体检通知。”孙嘉若明确表示其不会参加体检。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孙嘉若与大盛公司签订的两份涉诉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面试流程包括初试、复试、体检、终审环节,以上面试环节全部合格通过,视为大盛公司完成了合同义务。一审庭审中,大盛公司认可收到18万元包括培训费和推荐费。现孙嘉若孙嘉若自2019年10月陆续签订涉诉两份协议至今已有三年,两份协议的合同期限早已届满。即使诉讼过程中,东航公司已经向孙嘉若发送下一步体检通知,但早已超过涉诉协议期限,且孙嘉若明确表示不会继续参与体检,其签订案涉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现在要求孙嘉若继续履行涉诉协议显失公平,故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大盛公司退款。大盛公司以疫情原因、东方航空公司延迟通知体检作为不予退款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至于大盛公司辩称孙嘉若在合同履行期内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故无法退还款项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孙嘉若系在2021年12月27日即涉诉第二份协议还有四天马上到期且其一直未接到体检通知的情况下,明确向大盛航空表示不再继续等待体检并要求退还款项,考虑到在合同期限内孙嘉若没有接到东航下一步的通知,故不能因此适用涉诉协议第三条第六款视为孙嘉若自动放弃,大盛公司的该项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退款金额,考虑到孙嘉若的初试、复试已经通过,大盛公司已经履行部分合同义务,针对培训时长一审法院依法采信孙嘉若的主张。因双方均未举证明确培训报酬金额,故一审法院依照培训时长、培训内容、市场收费标准等扣除必要的培训指导报酬后,酌定大盛公司向孙嘉若退款金额为16万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大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孙嘉若合同款160000元;二、驳回孙嘉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大盛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孙嘉若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大盛公司已不能正常履行合同。
针对孙嘉若提交的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大盛公司发表意见称认可其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大盛公司已完成80%的合同义务,只剩下体检尚未完成,但并非大盛公司原因。
二审经询:
1.大盛公司称双方签订的《航空公司乘务员、安全员培训推荐就业协议》并未约定大盛公司只为孙嘉若办理入职东方航空公司,但是基于孙嘉若的自身情况,其只符合办理东方航空公司的培训和推荐条件,故大盛公司与孙嘉若沟通的是推荐东方航空公司;同时,由于已经选定了东方航空公司,并且孙嘉若已经参加了相关流程,推荐的费用亦已上交,故大盛公司不会推荐其他的航空公司。
2.关于2021年7月9日微信聊天记录中孙嘉若表示“在考虑要不要去东航了”,孙嘉若称当时其有其他工作,但如果当时大盛公司安排让孙嘉若去参加体检,孙嘉若可以辞职,不会影响体检。
3.关于2021年12月27日微信聊天记录中孙嘉若表示“东航我不等了”,孙嘉若称当时距离合同到期仅有4天,根据当时的情况以及事后的事实,东方航空公司不可能出体检通知,即使当时存在疫情影响,大盛公司也可以推荐孙嘉若到其他航空公司工作,故大盛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孙嘉若当时已从一家互联网公司离职,故从未从事过与空乘相关的工作。
4.关于培训时长,大盛公司称其一审提交的空乘培训李老师与大盛公司薄婷婷之间2020年2月3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佐证培训截止至2020年2月。经查,该微信聊天记录中,“空乘培训-李老师”称“2020年2月3日空乘学员:1.全体体温正常;2.孙嘉若前往男友家外,其余均无会客。”对此,孙嘉若称当时疫情刚刚爆发,其还在老家,并未在北京,故不可能存在其于2020年初参加培训的情况,培训老师也只是统计一下外出情况,与培训无关。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关于大盛公司应向孙嘉若退还合同款16万元的认定是否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大盛公司与孙嘉若签订的《航空公司乘务员、安全员培训推荐就业协议》有效期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故在法律、司法解释无另外规定的情况下,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大盛公司与孙嘉若签订的《航空公司乘务员、安全员培训推荐就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根据查明案件事实,孙嘉若已按协议约定向大盛公司支付费用18万元且已完成协议约定的面试流程中的初试及复试环节。根据前述协议约定,大盛公司为孙嘉若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包括面试技巧、形体礼仪、普通话指导等,且大盛公司的咨询指导包括面试环节全部合格通过并视为大盛公司完成相对应的责任与义务,如果孙嘉若在两年指导期内仍然没有成功通过面试,如孙嘉若不想继续,则协议作废无效,大盛公司须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孙嘉若交付的全部咨询指导费用。根据查明案件事实,孙嘉若在2022年10月28日才收到东方航空公司的短信且短信内容涉及意愿征集,待统计完成后再对体检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届时另行通知。因此,在《航空公司乘务员、安全员培训推荐就业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已届满且孙嘉若明确表示不参加东方航空公司体检的情况下,其在《航空公司乘务员、安全员培训推荐就业协议》项下的合同目的已难以实现,一审法院认定大盛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孙嘉若退还款项,具有相应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大盛公司虽主张孙嘉若在有效期内以其自身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协议,但结合孙嘉若在相关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表述内容及其当时确未接到进一步体检通知且在协议有效期内亦未接到体检通知的相关事实,大盛公司关于孙嘉若属于自动放弃就业推荐且大盛公司不退还费用的主张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退还款项的金额,根据查明案件事实,孙嘉若已完成面试流程中的初试及复试环节且接受了大盛公司相关培训,但是双方对于培训时长的陈述并不一致,大盛公司作为提供培训服务的一方,其虽主张培训时长为三个月且培训截止至2020年2月,但其提供的证据难以指向其所主张的培训开始及结束时间。因此,在协议并未就大盛公司提供的咨询指导服务具体内容对应约定价格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协议履行情况以及孙嘉若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的事实,酌情认定大盛公司向孙嘉若退还合同款16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大盛公司关于其已完成80%合同义务故不应退还16万元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大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北京大盛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尚晓茜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衍
法官助理  许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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