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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楼宸辰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6-12     【转载】   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新01民终22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1341号。
主要负责人:丁安宁,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媛,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才,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楼宸辰,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生,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颖慧,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南航新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楼宸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4民初10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航新疆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为:1.不为楼宸辰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双方劳动关系不予解除;2.不为楼宸辰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1日,楼宸辰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飞行工作。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从2010年12月起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及出现本合同约定或法定的终止条件时止。现楼宸辰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未出现法定或约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我公司不同意解除,请求支持我公司上诉请求。
楼宸辰辩称,不同意南航新疆分公司的上诉请求,首先,我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也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南航新疆分公司应当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是其法定义务。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航新疆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我公司与楼宸辰之间劳动关系不予解除;2.判令不予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2月1日,南航新疆分公司与楼宸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5月6日,楼宸辰向南航新疆分公司递交书面辞职申请,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2022年5月31日,南航新疆分公司作出《关于南航新疆分公司同志申请辞职的复函》,书面答复不同意楼宸辰的辞职要求,并于当日通知南航新疆分公司所在飞行部,安排楼宸辰从事地面工作。后楼宸辰作为申请人将南航新疆分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6日解除,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安保评价及收回原空勤登机证证明函;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提供飞行技术档案(驾驶员飞行记录簿)和空勤登机证的复印件;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飞行执照关系、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的移转、注册手续。该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9月5日作出新劳人仲字(2022)28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楼宸辰)与被申请人(被告南航新疆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6日解除,并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南航新疆分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楼宸辰自2022年5月6日后再未向南航新疆分公司提供劳动,南航新疆分公司自2022年6月为楼宸辰发放了2022年5月工资后,再未向楼宸辰发放过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楼宸辰于2022年5月6日,向南航新疆分公司递交书面辞职申请,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南航新疆分公司收到上述书面申请后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关于南航新疆分公司同志申请辞职的复函》,书面答复不同意楼宸辰的辞职要求,未为楼宸辰办理离职手续。现南航新疆分公司请求判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不予解除,不予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手续,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楼宸辰提出的抗辩意见:1.原告南航新疆分公司应当为其安保评价收回原空勤登机证证明函;2.提供飞行技术档案(驾驶员飞行记录簿)和空勤等级证的复印件;3.南航新疆分公司协助楼宸辰办理飞行执照关系、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关系的转移、注册手续。一审法院认为,飞行员作为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安保评价等档案及证明均属飞行员行业专属档案,系出于对该特殊行业从业人员的行政管理需要而设立,处理流程及程序有民航局相关文件明确规定。楼宸辰主张由南航新疆分公司向其出具安保评价及收回原空勤登机证证明函、提供飞行技术档案(驾驶员飞行记录簿)与空勤登机证的复印件,办理飞行执照关系、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关系的转移、注册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审查。一审法院判决:一、驳回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楼宸辰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6日解除,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为楼宸辰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为楼宸辰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应予解除及南航新疆分公司应否为楼宸辰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的问题。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自主权。楼宸辰于2022年5月6日向南航新疆分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属对自身权利的行使,南航新疆分公司即停发楼宸辰工资和停缴其社保费用,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22年6月6日解除并无不当。现南航新疆分公司认为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楼宸辰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本案未出现本合同约定或法定的终止条件,不同意与楼宸辰解除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与南航新疆分公司的实际行为相悖,本院不予支持。故双方劳动关系应予解除,南航新疆分公司应当为楼宸辰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二、关于南航新疆分公司应否为楼宸辰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问题。本案中,南航新疆分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楼宸辰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依照上述规定,为切实解决双方纠纷,减少飞行员人力资源闲置,保障飞行员合理有序流动,南航新疆分公司应按有序流动的原则与楼宸辰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南航新疆分公司主张不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南航新疆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南航新疆分公司已预交),由南航新疆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谭建艳
审判员  蒋 欣
审判员  黄淑梅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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