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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亨时达钟表销售有限公司等与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CompagniedesMontresLongines,FrancillonS.A.)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2-12-20     【转载】   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73民终3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亨时达钟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118号20层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先锋,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亨时达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2301B、2302室。
法定代表人:安敏,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恒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038号1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先,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CompagniedesMontresLongines,FrancillonS.A.),住所地瑞士圣伊米耶CH-2610(2610SAINT-IMIER,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马蒂亚斯·布雷尚(MatthiasBreschan),总裁。
上诉人上海亨时达钟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时达销售公司)、上海亨时达钟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时达公司)、上海恒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琴表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94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科进,浪琴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如下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94186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浪琴表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浪琴表公司取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首先,浪琴表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2487号公证书、(2020)冀石国证民字第2172、2176、2184号公证书中的申请人得到了浪琴表公司的合法授权。其次,公证人员对于购买过程未通过全程录像的方式进行监督,无证据证明针对互联网公证使用的设备采取了清洁化处理措施,故涉及商品购买、广告、网页的公证,不应被采信。最后,涉及网页、域名等通过“关键字”搜索得出的结果仅与搜索的“关键词”有关,而并非与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有直接关联。二、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系说明性、指示性的合法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三、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四、浪琴表公司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其英文名称与涉案商标注册证上的英文名称并不一致。五、涉案诉状仅有代理人签名,并非浪琴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六、longineswatcha.com、longineswatchb.com网站并非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共同运营。综上,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请求本院判如所请。
浪琴表公司辩称:1.涉案公证证据合法有效。2.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不构成表述性使用,侵害了浪琴表公司的涉案商标权。3.一审法院在浪琴表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和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所判决的金额尚属合理,并无不当。4.浪琴表公司系涉案商标的权利人。5.代理人获得了浪琴表公司授权,有权利签署诉状。综上,浪琴表公司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浪琴表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浪琴表公司第19930535号“”(详见判决书附图1)、第30352号“”(详见判决书附图2)、第19930533号“”(详见判决书附图3)、第28846992号“浪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连带赔偿因侵害商标专用权而给浪琴表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000元、差旅费2,000元);3.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删除域名为http://www.longineswatchb.com、http://www.longineswatcha.com、http://www.watch03.com网页侵权链接,停止使用浪琴表公司企业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连带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给浪琴表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3,000元)。审理中,浪琴表公司撤回要求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停止使用并删除域名http://www.watch03.com网页侵权链接的诉讼请求,并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一、浪琴表公司企业信息、商标注册信息及商标使用情况
浪琴表公司成立于1915年5月10日,为有限公司或法人社团,股本为1,000万瑞士法郎,企业经营范围为手表、手表配件、珠宝首饰及其零部件等。
浪琴表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使用权的涉案商标:第1993053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表等,有效期至2027年6月27日;第3035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表及其零件,经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第28846992号“浪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7类钟表修理等,有效期至2029年5月27日;第1993053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7类钟表修理等,有效期至2027年6月27日。
《嘉人》《优家画报》《红秀》等杂志发布了浪琴表公司手表产品的广告和文章。
2020年8月6日,案外人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其为瑞士斯沃琪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是浪琴(Longines)手表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独家授权进口商及总经销商,负责所有在中国大陆的相关业务。截止2020年6月30日,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自行开设以及经其授权开设的浪琴专卖店共计520个。截止2020年6月30日,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已在天猫商城开设“LONGINES浪琴官方旗舰店”,在浪琴(Longines)官网开设“浪琴表中国官方在线精品店”以及在招商银行掌上生活APP上开设浪琴表“招商银行官方旗舰店”。
二、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相关经营信息
亨时达销售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7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为钟表的销售、维修等。现股东为王先锋、陈衡。张杰曾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2019年3月10日,原持股20%的股东张杰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2019年4月4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杰变更为王先锋。曾用住所地为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600号(1-5)幢901-42室、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600号(1-5)幢1201-46室。
亨时达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4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为钟表的销售,钟表、手机的维修等。现股东为王先锋、亨时达销售公司。张杰曾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2019年3月10日,原持股60%的股东张杰不再持有亨时达公司股权,王先锋成为股东持有60%股权。2019年4月17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由张杰变更为王先锋。
恒炬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2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钟表的销售、钟表维修等。股东为张国先、张杰。
三、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情况
2018年8月23日,浪琴表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公证员、公证人员前往上海市浦东新区鄂尔多斯国际大厦二十层02单元的“世界名表服务中心”,店内柜台墙面中央显示“世界名表服务中心”,墙面上张贴的维修品牌中包含“”(详见判决书附图4)“浪琴”。委托代理人购买了手表带一套,取得了刷卡小票、购物凭证、发票、名片各一张。表带为长短两根,包装上和表带上均显示有“”标识。名片载明“亨时达”“世界名表服务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鄂尔多斯国际大厦2002室电话:021-6888****传真:021-68886299”。发票显示销售方为上海亨时达钟表销售有限公司,金额为1,850元。购物凭证载明品牌类型为“浪琴”。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2487号公证书。
四、被控侵权网页情况
2020年7月21日,浪琴表公司委托代理人至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清洁完毕的计算机登陆网页进行截图。
打开www.watch03.com,网页中央图片显示“浪琴维修中心竭诚为您服务服务热线:400-855-0685”,网页左上方显示“Longines”标识,导航栏分为“网站首页”“服务中心”“服务项目”“联系我们”等,网页介绍中多处出现“浪琴官方售后维修中心”,网页最下方显示“关于我们服务热线400-855-0685总部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梅龙镇广场12层”“版权所有©上海亨时达钟表有限公司”。
打开longineswatcha.com,最上方显示“”及电话“400-855-0685”,导航栏分为“首页”“延保条款”“检修流程”“保养维修”“技师团队”“新闻资讯”,首页大图显示“浪琴客户服务中心”,网页介绍中多处出现“浪琴名表维修中心”,全国统一售后服务信息显示有“上海总部:上海市静安区梅龙镇广场12层”“北京分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路富尔大厦22层”,网页最下方显示“版权归上海亨时达钟表有限公司所有沪I**备18006428号”。
打开longineswatchb.com,最上方显示“”、电话“400-855-0685”及导航栏“首页”“延保条款”“检修流程”“保养维修”“技师团队”“新闻资讯”,网页介绍中多处出现“浪琴手表维修”,服务信息显示有“上海市静安区梅龙镇广场12层”“上海市浦东南路鄂尔多斯国际大厦20层”。最下方显示“版权归上海亨时达钟表有限公司所有沪I**备18006428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2020)冀石国证民字第2172、2176、2184号公证书。
2020年8月27日,浪琴表公司委托代理人至天津市南开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清洁完毕的计算机登陆网页进行截图。在搜狗搜索中输入“北京浪琴官方售后”,在搜索结果中找到名为“全国联保|浪琴longines售后服务中心sggz.watchvip3.com-2020-08-27”的网站,点击进入该网站,左上角显示电话为“400-155-0308”,中央显示“浪琴维修服务中心,服务热线400-155-0308”,最下方显示“浪琴服务热线400-155-0308营业时间:9:00-19:00(节假日正常营业)版权归上海恒炬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沪I**备14013424号”。返回搜狗搜索结果界面,在搜索结果处找到名为“中国浪琴售后服务中心sghz.watchvip1.com-2020-08-27”的网站,点击进入该网站,左上角显示电话为“400-155-0308”,中央显示“浪琴维修服务中心服务热线400-155-0308”,最下方显示“浪琴服务热线400-155-0308营业时间:9:00-19:00(节假日正常营业)版权归上海恒炬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沪I**备14013424号”。天津市南开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2020)津南开证经字第1050号公证书。
2020年7月31日,浪琴表公司委托代理人至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打开www.swatchstar.com,首页左上角显示“亨时达上海名表维修中心”,头图显示“上海亨时达名表维修中心400-808-3535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038号梅龙镇12层(南京西路与江宁路交叉口)”,公司简介显示一个视频播放框,下方为“上海亨时达钟表有限公司是一家全国连锁钟表服务公司……”,网页下方显示“咨询热线:400-808-3535工作时间9:00-18:30周末不休维修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038号梅龙镇12层”,最下方显示“版权归上海亨时达钟表有限公司所有沪I**备18006428号”。网页左侧随网页拉动移动框“在线咨询”,点击进入网页对话框咨询页面,左上显示客服头像及“客户服务中心001”,其表示“您好,腕表客服中心,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您也可以直接拨打服务中心的电话:400-808-3535”,代理人询问“你好,我在网上查了一下,想问一下你们上海亨时达钟表有限公司的手表维修中心地址是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1038号梅陇镇12层吗”“我有块表有些问题,时间比较长了,想拿过去看一下”,客服表示“梅龙镇这边目前在门店升级暂时不接单,可以带到旁边的恒隆广场也是我们的服务中心的”,代理人问“我想问下除了静安区这个维修中心,其他地区还有分店吗”“我本人在浦东”,客服表示“浦东南路这边有服务中心的鄂尔多斯大厦”,代理人问“我在网上查询的地址是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20层02单元,是这个位置吗”,客服表示“目前搬到7楼了702”,问“我刚又查了下这个地址不是你们公司的,是上海亨时达销售有限公司,你们是一家公司吗”,客服表示“我们这边就是亨时达,这个地址是我们的维修服务中心地址”,问“你们是一家吗”,答“是的”。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2020)冀石国信证民字第2690号公证书。
2021年9月1日,浪琴表公司通过可信时间戳访问百度,搜索“longines上海官方售后”,点击结果显示“上海客户维修服务”,页面中有“”“浪琴”,“上海总部: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办公室一期23层”“浦东新区店:上海市浦东南路鄂尔多斯国际大厦7层”,“专属顾问热线400-889-7751”。页面底部有“上海亨时达钟表有限公司”,企业档案显示该公司网站地址为“www.swatchib.com”“www.swatchic.com”。
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2021年5月17日共同提交的网页截图显示,www.watch03.com、longineswatcha.com、longineswatchb.com三网页暂无ICP备案信息。
2021年8月1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向浪琴表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告知部分域名从注册机构处收到的信息,其中longineswatcha.com、longineswatchb.com等域名所有者为张杰,电子邮箱为507914@qq.com,地址为上海市恒丰路600号机电大厦9楼C区,电话为13817******。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浪琴表公司、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的诉、辩意见以及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一、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若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构成侵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本案纠纷所涉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分析论证如下:
一、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浪琴表公司系第19930535号“”、第30352号“”、第19930533号“”、第28846992号“浪琴”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就侵害上述商标的行为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因此,亨时达公司、亨时达销售公司、恒炬公司在线上、线下经营活动中使用“”“浪琴”等标识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在表带销售、手表维修业务上使用了“”“浪琴”等标识,与浪琴表公司第19930535号、第30352号、第28846992号、第19930533号商标核定类别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同时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抗辩称相关网页并非其注册使用,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经拨打公证书涉及的热线电话4008550685(出现于longineswatcha.com、longineswatchb.com网页中)和4001550308(出现于sggz.watchvip3.com网页中),客服人员所称的维修地址为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线下经营场所及恒炬公司住所地所在地址,并称到店后可索要发票,开票单位名称以到店开具为准,网页下方显示有版权归属亨时达公司字样。其次,在相关网页未进行ICP备案的情况下,根据网页内容,结合域名注册机构出具的longineswatcha.com、longineswatchb.com等域名所有者为张杰,地址上海市恒丰路600号与亨时达销售公司曾用住所地在同一地址,张杰为恒炬公司股东,其于2019年3月之前曾为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事实,可以认定相关网页的运营主体为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对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的上述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浪琴表公司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浪琴表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浪琴表公司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在浪琴表公司注册商标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在域名的主要部分使用了“longines”,与浪琴表公司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对域名中使用的“longines”也不享有权益,没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且相关域名的网页中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主要宣传其钟表维修业务,在部分域名中使用与浪琴表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系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二、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在网页介绍宣传中多处出现“浪琴官方售后维修中心”“浪琴名表维修中心”“浪琴手表维修”等表述,足以引人误认为相关网页是浪琴表公司品牌经营的售后维修中心或经浪琴表公司授权开展浪琴表公司品牌产品售后服务的客户服务中心,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与浪琴表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浪琴表公司对上述行为还主张构成虚假宣传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网页的宣传用语中并未就其服务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进行虚假宣传,其宣传行为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一审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认定,故对于浪琴表公司关于虚假宣传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浪琴表公司主张本案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共同侵权,应当就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就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共同侵权。首先,亨时达销售公司在线下经营场所实施售假行为,亨时达公司在多个网站的“服务地址”“售后网点”等表述中列明地址,将该地址指向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的经营、注册地址。其次,在www.swatchstar.com在线客服的回复中,也明确表示南京西路1038号、恒隆广场及浦东南路1118号的地址指向的亨时达公司与亨时达销售公司是一家公司。最后,亨时达公司、亨时达销售公司自认为关联公司且恒炬公司的股东曾经是亨时达公司的股东,而网页中的400电话指向的地址也为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的经营、注册地址。综上可认定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通过网页及线下门店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的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害,亨时达公司、亨时达销售公司、恒炬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浪琴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浪琴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包含“longines”字样的域名longineswatcha.com、longineswatchb.com,立即停止通过网站实施侵害浪琴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亨时达公司、亨时达销售公司、恒炬公司应立即停止在网页中实施的引人误认为与浪琴表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关于浪琴表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其未能证明其损失或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获利,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明确区分,一审法院在确定经济损失时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综合考虑,不再单独确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参考以下因素酌定经济损失为20万元:1.浪琴表公司商标知名度较高;2.亨时达公司、亨时达销售公司、恒炬公司在线下所销售的侵权产品价格较高;3.亨时达公司、亨时达销售公司、恒炬公司经营时间分别达8年、3年、7年;4.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庭审结束后浪琴表公司于2021年9月1日通过可信时间戳访问百度,搜索“longines上海官方售后”,在“上海总部: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办公室一期23层”及“浦东新区店:上海市浦东南路鄂尔多斯国际大厦7层”的公司中仍有“”“浪琴”等涉案侵权标识,网页显示企业名称和企业档案为“上海亨时达钟表有限公司”。
浪琴表公司主张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4,000元及差旅费2,000元,但浪琴表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考虑到浪琴表公司确实做了证据保全公证,也因开庭等产生差旅费,一审法院对公证费和差旅费酌情支持。浪琴表公司主张律师费20,000元,依据本案的疑难程度、律师的工作量、本市律师服务业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等因素,其数额合理、支出必要,故亦应支持。
综上所述,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一、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害浪琴表公司第19930535号、第30352号、第19930533号、第288469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浪琴表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23,000元,共计223,000元;四、驳回浪琴表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浪琴表公司负担1,615元,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共同负担5,685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经本院核实,浪琴表公司提交的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文件显示的英文名称,与第19930535号“”注册商标证、第30352号“”注册商标证、第28846992号“浪琴”注册商标证、第19930533号“”注册商标证上标明的浪琴表公司的英文名称相一致。
本院再查明,2019年11月11日,浪琴表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伟华就对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或住所地属于上述地域范围内的相关单位或个人侵犯浪琴表公司涉案商标和/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对该诉讼所引起的对方反诉或上诉、申诉进行应诉。受托人以诉讼方式保护委托人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时,受托人可以从事以下事项:有权代为签署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撤诉申请、证据调取申请、追加被告或者第三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调解协议,和解协议、退费申请、刑事赔偿协议等),提起诉讼或应诉……2020年9月27日,杨伟华转委托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江莱律师担任浪琴表公司在本案诉前和解、一审、二审、执行阶段的委托代理人。
本案中,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针对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的上诉主张逐一分析、认定如下:
一、对于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关于浪琴表公司英文名称和涉案商标注册证上英文名称不一致;涉案诉状仅有代理人签名,并非浪琴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longineswatcha.com、longineswatchb.com网站并非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共同运营的上诉意见。
本院认为,其一,经本院核实,浪琴表公司提交的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文件显示的英文名称,与第19930535号“”注册商标证、第30352号“”注册商标证、第28846992号“浪琴”注册商标证、第19930533号“”注册商标证上标明的浪琴表公司的英文名称相一致,故本院对于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的相关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其二,根据浪琴表公司向杨伟华律师出具的委托书,杨伟华律师有权就侵犯浪琴表公司涉案商标和/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代为签署包括起诉状等在内的法律文书。故杨伟华律师签署一审起诉状,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一审案件诉讼,并无不当。其三,一审法院对于longineswatcha.com、longineswatchb.com网站系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共同运营,在一审判决书中进行了极为详细的分析和认定,本院对此完全予以认同,在此不再赘述。综上,本院认为,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对于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关于浪琴表公司取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上诉意见。
本院认为,其一,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申请涉案公证时,已经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陈述获得了浪琴表公司的授权,并在本案审理中得到了浪琴表公司的确认。即使在涉案公证时,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未向公证机构出具浪琴表公司的书面授权,亦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影响公证机关依法出具涉案公证书。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2487号公证书、(2020)冀石国证民字第2172、2176、2184号公证书均为有效公证文书,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对上述公证有异议,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涉案公证书所反映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事实认定的依据,本院对于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的相关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三、对于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关于其对涉案商标的使用系说明性、指示性的合法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上诉主张。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中查明的事实,首先,涉案公证购买的涉案手表带上有“”标识,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手表带具有合法来源,故在该手表带上使用“”标识的行为,属于未经浪琴表公司许可,在第19930535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在第3035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其次,涉案公证显示,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在longineswatcha.com网站,使用“”“浪琴名表维修中心”等,在longineswatchb.com网站,使用“”“浪琴手表维修”等,属于未经浪琴表公司许可,在第28846992号“浪琴”商标、第19930533号“”商标核定使用的钟表修理等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再次,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对“longineswatcha.com”“longineswatchb.com”域名中的“longines”并不享有任何权益,也无注册、使用“longines”的正当理由。且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其对于“longines”是浪琴表公司涉案“”商标中的英文文字部分亦应当是明知的,但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仍在申请的“longineswatcha.com”“longineswatchb.com”域名中使用了“longines”。故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申请域名中的“longineswatcha”“longineswatchb”与涉案“”商标相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注册、使用涉案“longineswatcha.com”“longineswatchb.com”域名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第19930535号“”商标、第30352号“”商标、第19930533号“”商标专用权。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对于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的上诉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因浪琴表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据此根据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在本案中的具体侵权行为、情节、期间,浪琴表公司商标知名度,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浪琴表公司主张的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中的合理部分,酌情确定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赔偿浪琴表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23,000元,其考量因素全面,所确定的赔偿金额在合理范围之内,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亨时达销售公司、亨时达公司、恒炬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45元,由上诉人上海亨时达钟表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亨时达钟表有限公司、上海恒炬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惠珍
审 判 员 何 渊
审 判 员 陈瑶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侯楠竹
书 记 员 汤菁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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