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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饭婉儿汤饭馆力旺广场店与徐洪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1-04-29     【转载】   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1民终2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区饭婉儿汤饭馆力旺广场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996号力旺广场内一层106号场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洪生。
上诉人朝阳区饭婉儿汤饭馆力旺广场店因与被上诉人徐洪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4民初7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朝阳区饭婉儿汤饭馆力旺广场店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原判;2.改判分期支付徐洪生的工资;3.非本单位发生的工资在总额中减除。事实与理由:因我单位无力承担一次性支付徐洪生的工资,因此申请分期支付;徐洪生工资额中包含其在其他单位工作的额度,因此申请这部分工资我方不予支付。二审中,阳区饭婉儿汤饭馆力旺广场店称其撤回第三项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徐洪生二审辩称,我方坚持一审诉讼请求。
徐洪生原审时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阳区饭婉儿汤饭馆力旺广场店支付欠付徐洪生工资14,610.00元;2.诉讼费由阳区饭婉儿汤饭馆力旺广场店承担。事实和理由:徐洪生2019年6月11日在阳区饭婉儿汤饭馆力旺广场店处登记入职,从事厨师工作,约定月工资5,000.00元,工资以个人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自2019年11月开始,阳区饭婉儿汤饭馆力旺广场店开始拖欠工资,徐洪生要求支付工资报酬,阳区饭婉儿汤饭馆力旺广场店一直未予支付。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洪生原系朝阳区饭婉儿汤饭馆力旺广场店职工。后因朝阳区饭婉儿汤饭馆力旺广场店经营出现状况,致拖欠徐洪生工资报酬。徐洪生于2020年10月23日向长春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朝阳区饭婉儿汤饭馆力旺广场店支付拖欠工资。该委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徐洪生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朝阳区饭婉儿汤饭馆力旺广场店对拖欠徐洪生工资事实不予否认。根据徐洪生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工资明细表,可以认定朝阳区饭婉儿汤饭馆力旺广场店拖欠徐洪生工资数额为14610元,故对徐洪生要求朝阳区饭婉儿汤饭馆力旺广场店向其支付拖欠工资报酬14610元之主张,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判决:朝阳区饭婉儿汤饭馆力旺广场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徐洪生拖欠工资报酬1461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朝阳区饭婉儿汤饭馆力旺广场店负担。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拖欠工资,并提供工资明细表、银行流水等证据,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二审中认可其拖欠上诉人的工资,并表示对原审认定的欠付工资数额无异议,故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主张要求分期支付工资,并无法律依据,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朝阳区饭婉儿汤饭馆力旺广场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梁 明
审判员 梁欣华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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