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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南票区新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14民终24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龙城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葫芦岛市南票区新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黄甲北局 原审被告: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沙锅屯街总库里** 上诉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葫芦岛市南票区新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4民初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上诉人是辽宁省国有企业,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能源集团的有关会议安排,正在有序的进行“落实化解过剩产能政策”的工作,为稳定员工队伍和确保国有资产的不流失,按照总体工作安排,上诉人2020年进行全面清产核资、资产变现,然后2021年年底之前逐步的清偿债务,上诉人下一步将进入清算程序,以保障公司的全部债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清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目前由于停产部分人员放假,有关的财务帐无法核实清楚,有待有关的清算组织进入予以核实。待核实清楚后,统一按照企业清算注销程序予以清偿。另,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是经过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相应组织机构和资产,拥有相应的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事与其对应的民事活动,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可以其管理财产单独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作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在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无法承担责任后承担补充责任。 被上诉人葫芦岛市南票区新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答辩称,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均承认拖欠被上诉人的款项属实。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虽领有营业执照,但是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财产足以清偿答辩人债权。一审判决上诉人与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对被上诉人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上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全部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已无财产清偿被上诉人的债权。 葫芦岛市南票区新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29,823元,并支付逾期工程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系从事建筑安装、房屋维修、防水工程及劳动服务等经营项目的私营企业,被告热电分公司系被告煤电公司的分公司。2017年6月至2020年4月,原告与被告热电分公司分别签订了11份《维护合同》,合同内容涉及办公楼外墙墙砖修补、食堂浴池外墙粉刷和水塔淤泥及填料施工等,施工造价766,56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维护合同》确定的相应义务。被告热电分公司按与原告所签订的合同造价所体现的应付款额,陆续在公司财务账面予以挂账处理并陆续对原告结算,截至2020年5月8日,尚欠原告应付款429,823元未付。2020年4月,二被告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处理过剩产能,已全部停产,同时根据省能源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的安排今年全面清产核资,2021年底之前按照清算程序全面清理债权、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热电分公司签订的11份《维护合同》,系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并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本案中,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确定的相关义务,被告热电分公司即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结清应付款项。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被告热电分公司应予偿还。被告热电分公司系被告煤电公司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故其以其经营管理的公司资产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煤电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偿还原告葫芦岛市南票区新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29,823元;二、被告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以上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48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对被上诉人葫芦岛市南票区新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不存异议,亦认可被上诉人主张的拖欠款项数额。原审被告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系上诉人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一审判决以其经营管理的公司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与其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48元,由上诉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