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鄂08民终2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莉,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祥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钟祥市南湖原种场祥云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8814217409550。法定代表人:蒋传林,院长。上诉人王某莉因与被上诉人钟祥市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鄂0881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隆中,被上诉人钟祥市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