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辽13民终16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源市造纸厂,住所地凌源市红山路西段162号。投资人曹克宾(曾用名曹克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源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凌源市东城街道木兰山路。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凌源市房屋征收管理局,住所地凌源市红山路东段运输管理所六楼。上诉人凌源市造纸厂因与被上诉人凌源市国土资源局、凌源市房屋征收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凌源市人民法院(2019)辽138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凌源市造纸厂的委